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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7951/2018-00032 |
主题分类:文件\ |
发布机构:平昌县喜神乡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6-15 |
文 号: |
关 键 词:规定,方案,服务,调整,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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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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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新规定》的解读如下:
一、《新规定》增加了制定目的的表述
《新规定》是依据《招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制定的,是我国《招投标法》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招投标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规定的制定目的,《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
二、《新规定》条文数量大幅减少
《原规定》总共有12条规定,《新规定》仅有6条规定,从条文数量看,条文减少了一半。
三、资金来源特殊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目前未定。《新规定》中规定,此类项目的具体范围要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目前,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方案。
五、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一步提高。一是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二是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与《原规定》相比翻了一番;四是取消“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六、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原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6月1日之前,招投标工作仍然按原3号令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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