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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430/2018-00317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平昌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2018-07-06 |
文 号:平卫计函[2018]195号 |
关 键 词:议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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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50号建议的答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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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届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加强校医队伍建设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收悉。我局立即召开专门会议,成立了办理领导小组,通过走访调查、座谈了解、专题会商等工作,形成了初步意见。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学校医务队伍”的建议
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出台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健全学校医务队伍,一是要明确校医配备的责任主体。《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责任主体应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二是要明确校医解决途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
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因此,校医可以从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也可从现有在职医务人员中按条件选调;三是要明确校医的身份。由于学校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教辅人员紧缺,配备兼职校医较难。同时,没有专职校医编制,造成了学校招不到专业对口的大学生来当校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现有教师编制中解决校医的编制和供给。目前,各乡镇卫生院每周两天到辖区学校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保障师生健康。我们将会同教科体局争取政府支持,健全学校校医队伍,确保校园师生生命安全。
二、关于“完善卫生室设施”的建议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学校医务室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二是医务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三是医务室应具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等15种基本设备。学校医务室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时候,必须自主完善设施。
三、关于“强化校医队伍管理”的建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我们一是加强对校医队伍培训。把校医纳入卫计系统医师规范化培训范围,加强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培训;二是加强对校医队伍的考核。把校医纳入每两年一次的医师定期考核范围,给予同等条件医学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聘任;三是加强度校医队伍的指导。辖区卫生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将每季度给予学校医务人员进行指导,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
最后,感谢您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希望您们今后继续关心、关注我县卫生计生工作,我们将虚心接受您的意见和建议,务实创新做好本职工作,为加快健康平昌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平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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