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发改罚决字〔2018〕8号 被处罚单位:平昌畅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平安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杜军利 职 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980291728 身份证号码:513028196908168679 我局于2018年2月26日对你单位实施的S409巴中—坦溪(平昌)公路澌岸至兰草段新建项目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在该项目实施中存在勘察设计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方式进行公开招标,而自行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属规避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S409巴中—坦溪(平昌)公路澌岸至兰草段新建项目经平昌县发改局平发改审〔2015〕276号文件立项批复,项目总投资43081.3万元,招投标核准为公开招标。平昌畅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与平昌宏创公路勘测设计院签定了S409巴中—坦溪(平昌)公路澌岸至兰草段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金额450.5万元、同年5月30日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S409巴中—坦溪(平昌)公路澌岸至兰草段改建工程桥梁施工勘察设计合同,合同金额143.16万元,共计金额593.66万元。你单位在实施中自行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属规避招标。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9366元(大写金额:伍万玖仟叁佰陆拾陆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59366元缴入平昌县罚没款专户。户名:上犹县财政局预算外专户(县发改局)。开户银行:平昌县工商银行,账号:2640815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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