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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基础分类/动态/执法监督 |
索 引 号:008846166/2018-00114 |
主题分类:动态\ |
发布机构: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2018-06-27 |
文 号:平发改罚决字[2018]6号 |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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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昌县畅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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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发改罚决字〔2018〕6号 被处罚单位:平昌畅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平安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杜军利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980291728 身份证号码:513028196908168679 我局于2018年2月5日对你单位实施的平昌县柳树店至朱家湾道路新建工程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在该项目实施中存在勘察设计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公开招标而自行确定作业单位的行为,属规避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平昌县柳树店至朱家湾道路新建工程经平发改审[2013]431号立项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13660万元,项目业主为平昌畅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内容及规模:拟按三级道路标准,建设云台镇柳树店至邱家镇朱家湾道路10公里(含桥梁一座)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8.5米,路面宽7.5米,设计时速40km/h;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补助和地方自筹;招投标核准为公开招标。2013年12月,你单位与平昌县道桥勘测设计所(现更名为平昌宏创公路勘测设计院)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合同金额147.15万元。你单位在实施中自行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属规避招标。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4715元(大写金额:壹万肆仟柒佰壹拾伍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14715元缴入平昌县罚没款专户。户名:上犹县财政局预算外专户(县发改局)。开户银行:平昌县工商银行,账号:2640815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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