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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52465140/2018-00122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平昌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8-06-19 文    号: 关 键 词:机关,条例,规定,办法,
 
公 告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兹有冯椿然向我局申请设立一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平昌县新城网吧》的行政许可,经我局行政审批人员严格审核,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审批,已于2018年6月8日 办结,现特向社会公告:

  单位名称:平昌县新城网吧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济性质:个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冯椿然;性别:男;年龄:24岁;籍贯:平昌县白衣镇大梁村3社35号

  营业地址:平昌县白衣镇凤凰街1号

  房屋性质:商业

  营业面积:240平方米

  该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1. 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任一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

  2. 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

  3.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特此公告

  平昌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2018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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