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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基础分类/其他/重大项目 |
索 引 号:008847812/2018-00044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平昌县澌滩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5-23 |
文 号: |
关 键 词:土地增减挂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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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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澌委发〔2018〕81号中共平昌县澌滩乡委员会 平昌县澌滩乡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通 知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共平昌县委办公室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昌委办〔2018〕15号)精神,为加快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大力助推脱贫攻坚,实现乡村振兴,结合澌滩实际,现就做好增减挂钩项目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省、市、县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和“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改革,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强化耕地资源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进新型城乡化和农业现代化,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个覆盖。项目向建档立卡贫困村、“三边”(边界、边远、边角)村、资源优势区覆盖,显化助推脱贫攻坚效益。 (二)坚持三个融合。项目与易地扶贫搬迁、危旧房改造、乡村道路建设融合推进,提升项目质量,放大项目效益。 (三)坚持集约节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农户建新占地面积不得超出拆旧复垦面积,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及危旧房改造,实施增减挂钩项目10个村,复垦耕地421亩,实现挂钩指标交易421亩。 四、实施程序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涉及规划编制、入库、立项、招商、实施、验收、项目移交等七个步骤。 (一)项目规划编制 主要工作内容:民意调查、项目区确定、户籍信息、土地权属文件资料、拆旧地块影像、农民集中居住区(聚居点)选址、拆旧地块影像与土地二调图件比对、确定拆旧地块内拆旧户的构成及位置等外业核实工作;依据二次土地调查图件计算拆旧与复垦面积、签订拆迁协议、编制实施规划文本与图件等内业工作。 各村负责对本辖区农户拆旧、建新意愿的摸底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向乡政府提出项目实施申请。(二)项目踏勘审查入库1、内业审查:由乡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完成。主要审查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准确。 2、外业踏勘:建设服务中心依据编制的实施规划文本和图件,对拆旧地块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拆旧地块的真实性,农民集中安置区选址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隐患,并将现场踏勘情况随立项申报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入库。(三)项目立项 依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立项文件。(四)项目招商 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招商。 (五)项目实施 1、项目前期准备。由村委会与投资商完成拆旧农户意愿核实、房屋丈量、补偿费用计算、聚居点选址、拆旧与建新合同签订、基础设施财评等工作。投资企业负责做好基础设施设计、预算等工作。 2、项目区拆旧。村支部负责项目拆旧区的拆迁工作,拆旧区群众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参加项目,并承诺旧宅基地退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在原址建房。在实施拆迁前,对拆旧区农户的基本情况进行详实调查摸底,特别要对房屋权属、面积和其他宅基地面积造册登记,并经户主签字确认。 3、项目区耕地复垦。项目拆迁区所涉房屋及相关设施拆除后,由村支部和村委会组织投资企业负责完成复垦任务。复垦地块耕地与建新区占用的耕地相比较,复垦质量不能降低,数量不能减少;复垦耕地耕作层的厚度不得少于30厘米,复垦耕地表层平整,地面坡度原则不超过15度,石头瓦块等建筑垃圾必须清理干净,田坎、边坡稳定可靠、规整;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复垦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就近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确保复垦耕地质量等别不得低于指标挂钩城乡所在区域耕地质量等别,新增耕地地类符合城乡挂钩区征地要求。村支部和村委会要落实复垦耕地耕作主体并做好复耕地块权属移交手续和新增耕地管护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已复垦耕地用于非农建设。 4、集中居住区建设。乡政府负责组织集中居住区(聚居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的原则,由乡政府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确定聚居点房屋设计单位、聚居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实施前应将设计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锁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不得随意变更;若确有必要变更,经三方现场核实确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项目施工结束由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及质量验收。 (1)建新区规划选址要充分尊重民俗民意,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建设前必须按要求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选址安全可行。 (2)建新区规划设计要严格用地标准,坚持“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的用地要求。农民集中居住区(聚居点)人均综合用地控制在 50—70 平方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 20 至 30 平方米。集中居住区(聚居点)及配套基础设施,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房屋户型大小要恰当,房间设计布设适用,便利生活;基础设施配套合理,排水规范、流畅;场地硬化要平整,堡坎按设计施工,超出设计不计量,线型横平竖直。户型以完整家庭户为单位,建筑结构以砖混为主,并符合新的抗震设防要求。房屋交付标准应达到水电到户、外部门窗齐全、墙内外砂浆抹面、地面水泥砂浆找平等基本的居住条件。同时对聚居点需要修建红白喜事堂、圈舍的,要统筹规划,留足用地空间。聚居点建新设计成果资料,由建管站报县住建局审核备案。 (3)农民集中居住区(聚居点)采取统规自建、统规代建等方式实施。统规代建由建房户与建设企业签订委托施工建设合同,统规自建由建房户书面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建设。(4)聚居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乡政府严格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 “五通”: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视和通讯;“五化”: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庭院美化;“五有”:聚居规模在30户以上的有1个活动广场、1个购物中心、1个卫生室、1个文化站、1个垃圾收运点。聚居点绿化原则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得栽种名贵花、木,可栽种当地普通苗木或果树等经济植物。配套基础设施投资额度按照既拆旧又在聚居点建新每户每套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据实结算,严禁超规超概,凡自行超概一律按债务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六)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工程项目验收及实施规划验收。 1、工程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完成情况、农民安置情况以及财务决算和审计情况等。国土所、建管站负责聚居点内房屋质量验收报告,财政所负责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 2、实施规划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耕地数量和质量核查验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用地及城乡建新用地情况、拆迁农户安置情况及满意度调查、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由投资人负责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国土所配合县国土资源局自验。 (七)项目移交 复垦地块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投资人移交给村委会,按《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配套基础配套建设和房屋竣工后,由国土所、建管站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村委会办理移交手续。村委会对基础配套设施进行管理,对房屋按约定分户进行结算并移交当事人,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五、补偿标准及规定(一)农房拆旧补助标准。增减挂钩项目拆旧补助的范围包括:滴水为界内的房屋(含土木、砖木结构房屋、猪牛等圈舍等)、院(晒)坝和住宅周围的空坝、林盘等符合二调图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确保复垦效果,其补助标准如下。项 目 单位 单价土木、砖木结构房屋 平米 110 元/平米简易偏房、棚房 平米 50 元/平米顶、墙结构不完整的废弃、垮塌房屋 平米 50 元/平米石、砼地坝 平米 50 元/平米土地坝、空地坝 亩 1500 元/亩圈舍 平米 60 元/平米竹林 亩 3000 元/亩零星林木(地面以上 1 米处胸围 50cm 以上) 棵 30 元/棵(二)聚居点建设补助标准。拆旧农户在规定的聚居点及指定的区域内建房,承诺不在原址修建住房,并迅速组织耕种的,由乡政府给予每户每套房 2 万元建新补助。 (三)过渡费补助标准。到村民聚居点建(购)房的农户,过渡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0 元,支付期限为旧房拆除之日至新房交付之日,最长过渡期不得超过12个月。(四)建新户数的认定。以该挂钩项目批准立项之日为基准点的户口簿为依据确认建新户数。凡在挂钩项目批准立项之日后进行分户的,不得作为建新补助户数的依据。(五)其他规定 1、在农民集中居住区(点)外,利用原宅基地改建(原拆原建)的不享受增减挂钩项目的补偿政策。 2、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农户不再享受土地增减挂钩房屋拆旧补助及建新补助,其拆旧补助款归政府,在验收项目时从企业款项中予以扣收。院坝、圈舍等附属设施用地可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直接补偿到易地扶贫搬迁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户。 (六)拆旧安置补助发放 签订协议、搬家腾房并移交后,支付拆旧、安置等补助总额的 80%,其余20%留作耕种保证金,确保复垦后的耕地不荒芜,在项目终验合格后30日内将耕种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被拆旧房屋权利人。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建新安置(即集中安置)的,补助款抵扣建房款,相互完善财务手续;未建新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款按规定转入被拆旧房屋权利人户主的银行账户。 六、项目资金管理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一)资金保障 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投资方负责,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投资方和财政所设立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共管帐户,由投资方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共管帐户划入资金,双方共同监管,专款用于项目使用。项目实施结束后,由财政所组织完成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二)资金使用 1.农户拆旧补偿款拨付,需经投资方和项目所在村双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待农户房屋拆除完毕,由项目所在村负责向农户足额及时发放,做到拆旧一块兑现一块,严禁拖欠拆旧补偿资金。 2.工程复垦费用由投资方负责,按工程进度兑现民工工资,严禁拖欠、截留。 3.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费拨付,由项目所在村按照工程进度支付。 4.项目所在村按照法定程序确定项目监理后的10日内,由投资方将确认的监理费划入项目所在村指定帐户,由项目所在村向监理机构支付监理费用。 5.其他相关费用,由投资方划入共管帐户,经投资方和项目所在村共同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所在村支付。 七、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村级主体、国土指导、农民参与、市场运作、严格考核、提升效益”的总体要求,成立以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为副组长,相关领导和部门为成员的增减挂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增减挂钩项目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日常工作。挂联村领导负责该村的增减挂钩工作,各村要成立工作专班,由挂联村领导任组长,乡上派出的专干任副组长,村上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二)强化部门职责。增减挂钩项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村及相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 村支部和村委会是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农村旧房拆除与宅基地复垦、督促补偿费用兑现,监督新增耕地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负责土地权属调整、情况调查;拆旧建新的聚居点(含基础设施、房屋、地勘)设计、预算依据乡党委政府的规定执行,规模在15户及15户以下服务费控制价15万元以内,15户以上服务费控制价20万元以内;负责聚居点及基础设施建设作业队伍、监理单位招标与管理;负责报送项目的审计与财政结算;负责项目实施安全监管;负责控制聚居点建设规模及资金不得超规超概。 建设服务中心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业务指导与推进,做好项目政策把关、技术指导服务、项目实施监督、实施规划验收等工作;督促投资资金到位与兑现;积极向县、市争取挂钩指标;负责提供聚居点房屋户型图、风貌图;负责聚居点建设的规划设计备案及选址,完成聚居点房屋竣工验收并完善资料;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聚居点建设;负责聚居点建设质量监管等工作。财政所负责按期支付和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项目资金结算,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及工程决算价款审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负责项目实施中涉及林木砍伐、林地占用的审批及聚居点绿化指导工作,负责聚居点道路建设,负责聚居点安全饮水工程建设。 纪委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经济办负责项目实施环境工作。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聚居点电视网络。 供电所负责聚居点安全用电。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村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增减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做法和补偿安置标准,让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增减挂钩政策带来的实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既要配合支持,又要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村的干部群众要成为推进增减挂钩工作的主体。 (四)严格督查考核。一是强化工作督查。成立增减挂钩项目工作督查考核工作组,由党委副书记赵晨同志任组长,从纪委、国土、建管等部门抽调专人办公,实行一月一考核,一月一通报。 中共平昌县澌滩乡委员会 平昌县澌滩乡人民政府2018年5月23日 平昌县澌滩乡党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印发
平昌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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