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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166/2018-00096 |
主题分类:文件\ |
发布机构: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2018-06-06 |
文 号:川发改价格[2018]241号 |
关 键 词: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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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省属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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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现将省属电网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全资、控股县级电力公司、川煤集团四方电力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未并价的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下同)销售电价与省级电网同价或高于省级电网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的,每千瓦时下调0.85分钱。省属电网供区内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低于现行省级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销售电价水平暂维持不变。 二、取消省属电网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中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石、黄磷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优待类别,分别按相同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执行。 三、大工业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四、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按规定申请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五、上述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六、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省属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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