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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基础分类/动态/公示公告 |
索 引 号:008846166/2018-00022 |
主题分类:动态\ |
发布机构: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2018-02-11 |
文 号: |
关 键 词:节日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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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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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现就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公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在春节期间,要依法经营,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趁春节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客运、公交、出租车等行业要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趁春运期间交通繁忙及雨雪天气等乱涨价、乱收费。 四、旅行社、旅游景点景区要做好价费公示。各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措施。 五、宾馆酒店、餐饮业、洗车场、停车场、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杜绝捏造涨价信息以及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七、商品房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价外加价。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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