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平昌发改〔2017〕294号
平昌县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56号)文件精神,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由现行每立方米1.65元(其中管输费0.17元),降低为每立方米1.55元(其中管输费0.15元)。据此,决定对我县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按省发改委确定的本次四川省非居销售价格简易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 简易公式为:非居民含税销售价格=(现行非居民含税销售价格÷1.13-0.07)×1.11 二、执行时间: IC卡气表和物联远传表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9月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未执行到位的部分在下一次充值时进行抵扣,机械表自9月底抄见气量执行。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按公式进行测算,将调整后的价格在醒目位置公示,按明码标价规定执行。 四、此前《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平昌发改〔2017〕2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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