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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基础分类/动态/执法监督 |
索 引 号:008846916/2017-00129 |
主题分类:动态\ |
发布机构: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2017-08-22 |
文 号: |
关 键 词:行政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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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查封令(平昌县泰和利砖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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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查封令
川○38Y20170706 川环法平昌查封字〔2017〕06号
被查封单位:平昌县泰和利砖厂(经营人:王琼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2DAA
地址:平昌县江口镇白沙村3社
违法事实:2017年8月21日,平昌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长垭社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页岩砖厂生产,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该项目已投入生产但未依法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违反的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查封法律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查封内容:平昌县泰和利砖厂设施设备
查封方式:就地查封。
查封期限: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
履行方式: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命令,可以在60日内向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2日
机关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42号
联系电话:0827-631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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