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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52465378/2017-00186 主题分类:服务\ 发布机构:平昌县青凤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8 文    号: 关 键 词:办事指南
 
关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平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办理地点:平昌县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城区申请,直接到平昌县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窗口填写并提交纸质申请资料;乡镇申请,直接到辖区食药办填写并提交纸质申请资料。

  (二)资料审查:

  城区由政务中心食药窗口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乡镇(含扩权强镇乡镇)由辖区食药办进行审查。

  (三)决定: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区及非扩权强镇乡镇由政务中心予以备案并制作发放备案证,扩权强镇乡镇由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予以备案并制作发放备案证。

  五、办理条件:

  (一)新办

  (1)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遵从“先照后证”“一地一证”原则,申请备案,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小作坊、小经营店取得《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载明的生产加工经营范围不含食品经营项目的,不予备案。

  (2)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申请备案,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

  (二)延续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三)变更

  (1)变更生产加工、经营项目等食品主体业态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2)生产加工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3)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管辖地备案机关和仓库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并承诺符合食品贮存条件。

  (四)注销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终止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六、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备案证

  (1)《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申请人须与《营业执照》载有的经营者一致);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在备案时不需要提供健康证明)。

  (6)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二)变更备案证

  (1)《变更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申请人须与《营业执照》载有的经营者一致);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在备案时不需要提供健康证明)。

  (6)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三)延续备案证

  (1)《延续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申请人须与《营业执照》载有的经营者一致);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在备案时不需要提供健康证明)。

  (6)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四)注销备案证

  (1)《注销备案申请书》;

  (2)备案证书原件;

  (3)与注销备案证书有关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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