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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52329298/2016-00001 |
主题分类:动态\ |
发布机构: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08-31 |
文 号: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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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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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辖区居民、各位业主:
根据金宝新区管委会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划建设、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现将金宝新区规划监管和市容市貌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金宝新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安置房,一律不准改变规划批复的风格风貌;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安装外置防护措施;不得搭建“蓝顶子”及遮阳棚。
二、金宝新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安置房,必须保持外立墙面的原有品质;不得损毁、污染外力墙面;未经批准不得悬挂张贴标语、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道、市政广场、车站、绿化带等搞促销活动;不得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非建设区域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临街商业橱窗摆放物品应当整洁、有序,不得影响市容。
四、各类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由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到金宝新区市政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后,集中统一运输到指定地点处理;各类生活垃圾由物业公司与相关环卫公司衔接后集中运输到巴中处理。
五、各业主单位、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批复相关许可行为,管委会市政办要根据整体规划及市容市貌管理规定批复相关许可行为;国土规划建设执法监察大队金宝中队所有人员不得私自审批、口头答应、默许承诺。
六、对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摆乱放、乱扔乱倒、擅自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问责;对不巡查、巡查发现不报告造成区域规划监管失控、市容市貌差的单位和个人,管委会将通报评;对国土规划建设执法监察大队金宝中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报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执法中队 屈 雄:15528679555
李小平:18398901097
特此公告。
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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