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基础分类/文件/文件解读 |
索 引 号:008846174/2016-00147 |
主题分类:文件\ |
发布机构:平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2016-06-15 |
文 号:巴府发[2016]8号 |
关 键 词:政策措施 |
|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
|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17条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分类推进去产能
推进铁矿采选、煤炭开采等企业“关停并转”。对市内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实施并购重组的企业,由市财政按并购净资产的比例给予适当奖励。企业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免收转让手续费。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按国家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加大技改力度
对新开工入库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时竣工投产、产值贡献突出的重大工业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资金项目,给予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专项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加快创新创造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财政补助,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并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兑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对购买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并在本地实施转化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财政补助。〔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四、积极推进农业转型升级
强化科技助农,加大项目资金、财税支持、金融扶持、待遇保障等政策落实。深化产权融资,增发农业特色产业所有权证、农业标准化基地用益物权证、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鼓励涉农科技人员在市域内创办、领办或联办农业经济实体,3—5年内与在岗农业科技人员同等享有工资、福利等待遇。安排4000万元资本金,支持秦巴农业担保公司发展壮大,鼓励、支持扩权县成立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安排2500万元精准扶贫专项发展基金,引导金融资本参与扶贫开发。安排1000万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菜篮子”“茶叶双百”“核桃双百”工程发展和“巴食巴适”品牌创建。安排1500万元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小农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现代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安排500万元市级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支持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及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农村大户和建卡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贴息。支持投资收益扶贫新模式试点及财政支农资金股权量化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安排3000万元重点镇、中心村建设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五、加快发展优势产业
加大财政资金对特色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
加快发展石墨产业。设立石墨产业发展基金5亿元(2016年到位1亿元),用于石墨产业园区建设、产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检验检测平台建设、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等银行贷款担保,突破推动石墨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石墨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大力发展巴药产业。设立中药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成片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的,县(区)政府可给予受让方每亩100元的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的中药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在项目、信贷支持上优先支持。将中药材种植保险业务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对创新开发并申报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保健食品和其他相关产品取得国家或省级批准文号的企业,同级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积极发展康养产业。建立森林康养发展基金和森林康养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创新策划包装一批森林康养产业招商项目,引进医疗专家和医疗基金,增加康养服务产品供给,对市级森林康养试点示范基地的经营单位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投促委、市卫生计生委〕
六、积极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对参加省人民政府“三大活动”的企业,按照参加市内、省内、省外、国外展会由市财政分别每次给予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的补贴。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年度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3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5%的批发、零售限额以上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每户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速超过30%的住宿、餐饮限额以上企业,每户给予2万元、3万元的奖励。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电子商务专项发展资金,对本土电子商务垂直平台、乡村服务站点建设、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入驻园区电商企业发展进行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七、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在产业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质量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质量创新,加强标准、计量、认证、检验等质量基础建设。加大奖励力度,除省级相关奖励以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四川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名牌”、四川省着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省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分别奖励示范带头企业50万元、30万元;对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制定任务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奖励经营管理单位50万元。每年培育质量创新企业10家,各补助5万元。鼓励企业申请体系认证,首次通过认证的由县(区)政府给予奖励。知名品牌企业优先享受土地、信贷、税收及水、电、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
八、支持盘活土地资产
全面落实省政府支持盘活土地资产的各项政策。同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的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标准40%以上,且投资强度超过国家标准20%以上的工业用地,可按其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九、支持新兴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
康养、旅游、文化等新兴产业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由市、县(区)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确定。新兴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生产加工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新兴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新兴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
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进一步落实刺激房地产消费的优惠政策,加快房地产去库存。优化房地产市场供给,支持对现有存量住房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式提升品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产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提升中长期贷款比重;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丰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支持开展债权质押融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筹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进一步完善财政金融互动政策。通过激励奖补、融资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投入。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对在主板、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等上市或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体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全面降低企业成本
全面落实国家、省降低企业税负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落实非国网直供区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0.002—0.003元。全市自备电厂系统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备用费由现行每千瓦时0.03元降为0.015元。加大对职业培训的补贴力度。整合现有“零、散、小”物流企业,推动“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的现代物流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充分利用广巴铁路、巴达铁路开展货运业务,科学调节物流运力。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清理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邮政管理局、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十三、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务服务。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行“一窗进出、一网办理、一次踏勘、一体监督”。加快巴中“智慧政务服务平台”建成投入运行,配套开发互联网终端和手机APP,办件数据封闭推送,实现行政审批数据资源共用、共享,大力推行网上咨询、申请、办理,积极探索异地取件。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基础信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要件资料、前置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和中间环节,优化、简化办事流程,细化审查要点和标准,办事指南清晰、明确。深入推进并联审批,实行重大项目全程代办服务。积极应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省、市、县三级投资项目全面在平台上运行。全面落实“先照后证”“三证合一”改革措施,切实构建方便快捷的市场主体准入、退出通道,打造统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政管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