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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174/2016-00115 主题分类:文件\ 发布机构:平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6-04-28 文    号:川经信办环资[2016]44号 关 键 词:节能监察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节能监察中心(大队):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厅节〔2016〕89号),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2016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2016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将持续围绕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以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主要用能设备为重点,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有效实施,进一步提升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一、日常监察

  (一)企业落实节能管理制度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全省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

  监察内容:重点用能企业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节能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及依规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情况、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对各类能源消费实行分类计量统计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等。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督导,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制度执行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2015年批准立项,按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应编制评估报告书的项目。

  监察内容:有关企业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制度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过程中落实情况等。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

  (三)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及以上工业企业。

  监察内容: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对工业企业执行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督导,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二、专项监察

  (一)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国家已发布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企业。

  监察内容:对照国家已发布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在钢铁、化工、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对企业贯彻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二)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全省电解铝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

  监察内容: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工信厅节〔2015〕65号)要求,对电解铝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对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预监察。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三)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机、配电变压器使用企业,电机、配电变压器生产企业。

  监察内容:按照《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和《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高耗能配电变压器年度淘汰计划,重点核查企业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督导企业按要求完成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任务。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督导,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四)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燃煤工业锅炉使用企业。

  监察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要求,重点监察企业淘汰落后锅炉、推广高效锅炉等情况,严禁企业使用列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等的工业锅炉和热网泵、阀产品。同时核实辖区内2014-2015年淘汰任务(全省0.2万蒸吨)完成情况。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督导,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三、加强能力建设

  (一)加强节能监察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执法程序、执法内容、监督程序,统一工作要求和执法文书,确保监察工作有重点、有计划、分层次推进。各节能监察机构要充实专业技术力量,科学配备节能监察执法装备,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升节能监察工作效能。

  (二)开展节能监察标准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川经信环资〔2014〕211号),组织开展全省节能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启动省级节能监察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在线监察、查询、指导和监察结果报送、汇总、分析、复查跟踪功能。

  (三)加强教育培训与跨区域合作。完善节能监察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监察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监察人员业务水平。探索开展省(区)节能监察交流合作机制,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做法;加强各市(州)节能监察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合作,共同推动全省节能监察总体水平的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协调,确保各项监察工作顺利推进。各节能监察机构要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合理安排工作计划,按期高质量地完成监察任务。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强对市、县节能监察机构业务工作、能力建设的指导和帮扶,安排业务骨干进行现场指导。

  (二)编制年度计划。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突出重点、合理高效、分步实施”的原则,精心谋划“十三五”节能监察总体工作思路,认真编制本地区年度监察计划,并于5月10日前将2016年度监察计划(包括本地区重点企业名单和监察内容)报送我委,同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三)组织实施监察。各有关节能监察机构应于10月底前完成年度现场监察任务,并及时对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改进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意见和建议,于11月1日前将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和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及监察结果等)报送我委,同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四)强化成果应用。各节能监察机构对监察中发现的不合理用能行为,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督促被监察单位合理高效用能;对发现的违法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报送我委,并向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反馈。我委、有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依权限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依法廉洁行政。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节能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注意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联系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资处邓涵

  电话:86268703,邮箱:1092715770@qq.com

  省节能监察中心陈卓

  电话:86624303,邮箱:1932723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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