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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174/2015-00088 |
主题分类:文件\ |
发布机构:平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2015-08-11 |
文 号: |
关 键 词: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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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租赁权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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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国有资产租赁权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川金财〔2014〕233号)收悉。你司反映的2014年12月19日公开拍租后的实际问题,经我委安排专人现场核实,现将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法院“阳光广告门市”面积及评估价值的问题
经现场核实及房管局测绘,原法院“阳光广告门市”由门市及楼梯间空余部分组成,门市面积7.2㎡,楼梯间面积25.2㎡,共计32.4㎡,鉴于一楼楼梯间的12.6㎡基本无使用价值,因此,对评估面积20.16㎡予以认可(其中:门市面积7.2㎡,楼梯间空余部分面积12.96㎡)。但考虑到楼梯间与门市使用价值的差异。经研究,同意你司提出的楼梯间按门市评估价值70%计算租金,计算公式:第一年租金=原评估价值/评估面积×门市面积+原评估价值/评估面积×楼梯间空余面积×70%。
二、原文体局五楼5号门市流拍的问题
由于该门市原承租人已报名参加该门市的竞租,而在门市公开招拍时,又未等到招拍结束就先行离开现场,致使该门市流拍。鉴此,对你司提出的不再进行公开招租,不予认可,该门市纳入你司下批资产公开拍租范围。但考虑到原承租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原承租人在下批资产公开拍租前暂时使用,使用费用以评估价值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待你司下批资产公开拍租时,原承租人仍享有优先竞租权,若原承租人未取得该门市的租赁权,原承租人须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无条件搬出。请你司发函告知原承租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平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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