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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035/2015-0032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8-06 |
文 号: |
关 键 词:机关,意见,规定,服务,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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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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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 服务对象 | 本县常住户口人员或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条件的 | 办理机构 | 平昌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本人在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缴纳证件费用,持受理申请回执、本人身份证明前往受理部门领取证件。 | 申报材料 |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照像馆出具的《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和一张规格为33mm×48mm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 3、通过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公司从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的提交省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劳务人员备案登记手续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就业确认书; 4、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的同意出国的意见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不能证明其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还须出具其《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收费标准 | 护照工本费200元/证,换、补发220元/证,加注20元/项次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27-6225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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