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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035/2015-00322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8-06 |
文 号: |
关 键 词:机关,规定,办法,服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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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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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定居 | 服务对象 |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6、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的; 7、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 办理机构 | 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法律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办理程序 | 向申请人拟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审批表》,回答有关询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申请由县级受理、市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 | 申报材料 | 1、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和二张本人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4、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收费标准 | 台胞证10元/证 | 办理时限 | 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27-6225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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