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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035/2015-00322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8-06 文    号: 关 键 词:机关,规定,办法,服务,审批
 
台湾居民定居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定居
服务对象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6、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的;

7、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机构 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办理程序 向申请人拟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审批表》,回答有关询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申请由县级受理、市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
申报材料 1、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和二张本人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4、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收费标准 台胞证10元/证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827-622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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