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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035/2015-00321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8-06 |
文 号: |
关 键 词:机关,批复,函,规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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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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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 | 服务对象 | 本县常住户口人员或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条件的 | 办理机构 | 平昌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本人在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缴纳证件费用,持受理申请回执、本人身份证明前往受理部门领取证件。 | 申报材料 |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提交证件原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两张规格为33mm×48mm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3、交验并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应邀赴台等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台“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6、探亲、探病的提交台湾亲属关系证明; 7、定居的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8、接受、处理财产的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9、处理亲友丧事的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 10、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11、旅游需提交有资格组团赴台旅游的旅行社出具的旅行费用发票;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 12、已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其人事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13、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台湾签注,免交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 收费标准 | 大陆证工本费30元/证,一次签注有效20元,多次签注有效100元,加注20元/项次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27-6225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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