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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035/2015-00320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8-06 |
文 号: |
关 键 词:机关,函,规定,服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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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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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 服务对象 | 本县常住户口人员或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条件的 | 办理机构 | 平昌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本人在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缴纳证件费用,持受理申请回执、本人身份证前往受理部门领取证件。 | 申报材料 | 内地居民申请港澳通行证或签注应当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通行证原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照像馆出具的《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和一张规格为33mm×48mm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 3、军人、已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函。 4、按照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5、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本人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签注时,无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两份,A4规格。 | 收费标准 | 通行证工本费100元/证,换、补发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项次,二次有效40元/项次,多次有效100元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27-6225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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