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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035/2015-00319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8-06 |
文 号: |
关 键 词:报告,意见,条例,规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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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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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2005年4月21日)
二、申请条件
(一)由宗教团体申请;
(二)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三)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
(四)符合《四川省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处所区分标准》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宗教团体的申请书;
(二)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观教堂的审核意见;
(三)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该表可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取或省政府政务中心网址下载),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复印件);
4、必要的资金证明(筹备组银行资信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县级国土部门关于宗教用地的说明、拟设立场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说明、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理程序
(一)宗教团体持申报材料向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二)省民族宗教委审查批复。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028)86920516
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 (028)62012012
投诉电话: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网 址: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http//:www.spprec.com/sic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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