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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846035/2015-00318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8-06 |
文 号: |
关 键 词:规定,制度,管理,经济,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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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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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佛教
佛教寺院的标准:
一、有比较深厚的佛教文化底蕴和广泛的信教群众。
二、具备佛教寺院基本宗教设施和开展佛事活动的条件;设立大型佛教寺院须按十方丛林规制建立相应的僧团组织。
三、场所布局合理,本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周边无同宗教的寺院或固定的佛教活动处所。
四、有经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常住寺院主持宗教活动,一般不少于4人。
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六、拥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完善的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涉及文化、旅游等部门管理的场所,如改变其权属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和文化、旅游等部门的同意。
七、有必要的资金和合法的经济来源。
八、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佛教协会的指导。
佛教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
一、距离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较远,过宗教生活较难的地区,当地信教群众有经常进行集体佛事活动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宗教设施,具备组织一般佛事活动的条件。
三、布局合理,周边无佛教寺院或其他固定佛教活动处所。
四、有经宗教团体认定的主持佛事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佛教规定的专业弘法人员1人以上。
五、不妨碍周围的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六、土地和房产使用权明确,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七、能够自养。
八、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佛教协会的指导。
二、道教
道教宫观的标准:
一、有广泛的信教群众,并能满足信教群众过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宗教设施,其建筑风格符合道教传统规制,能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场所布局合理,本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周边无同宗教的宫观或固定的道教活动处所。
四、有经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常住宫观主持宗教活动,一般不少于3人。
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六、拥有独立的产权,产权归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完善。
七、有必要的资金和合法的经济来源。
八、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道教协会的指导。
道教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
一、主要的殿堂能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能基本满足当地信教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
二、有经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1人以上主持宗教活动。
三、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四、有相对独立的产权,或拥有处所使用权。
五、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七、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道教协会的指导。
三、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清真寺的标准:
一、符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设施完备。
二、有较广泛且相对集中的信教群众。
三、有经宗教团体认定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四、场所独立,产权归信教群众集体所有。
五、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六、有必要的资金和合法的经济来源。
七、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伊斯兰教协会的指导。
伊斯兰教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
一、有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
二、有举行宗教活动的基本设施。
三、有经宗教团体认定的能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
四、有处所使用权的相关证明。
五、处所相对独立,并能自养。
六、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伊斯兰教协会的指导。
四、天主教
天主教教堂的标准:
一、符合天主教教堂传统建筑规制,有完善的宗教设施,并能组织大型宗教活动。
二、有广泛的信教群众,并能满足过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
三、有经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四、布局合理,不妨碍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五、有必要的资金和合法的经济来源。
六、财产归场所或爱国宗教团体所有,并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七、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天主教爱国组织的指导和领导。
天主教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
一、布局合理,信教群众相对集中,周边无其他天主教活动场所。
二、有相对固定、经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或符合天主教规定的其它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三、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四、处所相对固定,管理和使用权明确。
五、有必要的活动经费来源。
六、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天主教爱国组织的指导和领导。
五、基督教
基督教教堂的标准:
一、符合基督教现行的教会规制,有必要的宗教设施,并能组织大型宗教活动。
二、有广泛的信教群众,并能满足其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
三、有经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四、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六、有必要的资金和合法的经济来源。
七、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基督教爱国组织的指导和领导。
基督教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
一、接受市、州范围内经登记的教堂的管理。
二、能基本满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
三、有宗教团体认定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四、有完善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五、处所相对独立,管理和使用权明确。
六、布局合理,周边无其他基督教活动场所,不妨碍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七、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基督教爱国组织的指导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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