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9号)文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工资代发户,必须在6月30日前予以撤销。现就撤销工资代发户后财政直发工资委托代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预算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向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人员工资发放信息,配合代理银行做好错误信息更正工作,督查工资发放情况,切实承担预算单位工资发放的主体责任,确保工资发放到人。
2、各预算单位直发工资的发放渠道和银行不变,按照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实行工资清算和银行代发。
3、撤销工资代发户后,各代理银行分别在本行内部开设一个“财政直发工资代发户”,财政不预留印鉴。同时各代理银行及时与预算单位核对其当月工资发放的情况。
4、每月13日前为工资计划申报、分解时段。15日至20日为工资发放时限。当月超过规定时限的,财政国库不再办理清算支付业务。
5、财政国库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应发工资清算到代理银行开设的内部财政工资代发户,并向代理银行提供加密的工资发放电子数据。代理银行在收到直发工资款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打卡上折到个人账户,同时将本月工资扣款自动划转回人行金库。
6、发放失败的工资转入代理银行内部开设的财政直发工资代发户,各代理银行要及时将工资发放失败人员信息告知其所在单位。代理银行凭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盖章的相关资料进行信息更正,确保工资按月发放到人。同时各代理银行每月末将工资发放情况报告财政国库。
7、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高度重视直发工资的发放工作,加强协作配合,注重重点环节,强化信息核对,保障资金安全,确保直发工资准确、及时、安全发放到位。
8、在工资代发过程中,出现资金错划、误划或工资多发、少发、错发的,实行“谁出错、谁纠错、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责任的,将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上犹县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