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昌和润建材有限公司)

2019-03-27 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1579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Y20180706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6号

平昌和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UDJD61

法定代表人:魏江平

地址:平昌县金宝新区太平村九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平昌县金宝新区太平村九社经营的搅拌站项目,在生产中将砂浆和废水(呈碱性)沿厂区旁的山体排入喻家溪河沟,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15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处人民币130000.00元罚款(大写:拾叁万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犹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账号:22725201040002238,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