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 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9-03-21 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2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 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  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 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 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 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 1月 1日前 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 2019年 1月 1日起投资满 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 月 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 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 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 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 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 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 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 1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