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沥青砼拌合楼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2019-03-12 县环保审批股 浏览次数2593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9年3月1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作出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827-6230556、6233283

传真:0827-6230556

通讯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42号

邮编:636400

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沥青砼拌合楼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平环验〔2019〕5号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