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03-07 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631
2019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 3万元提高到 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就若 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 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 1:A 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 1 月销售货物 4 万元,提供服务 3万元, 销售不动产 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 9(=4+3+2)万元,未超过 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 9 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 2:A 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 1 月销售货物 4 万元,提供服务 3万元,销售不动产 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 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 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 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 10 万元应照章纳税。
二、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税的一些差额征税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举例说明,2019年 1 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 12 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 8万元,未超过10 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 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 1:某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 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5万元、11万元和 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 月的 5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 28 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 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 季纳税。
情况 2:某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 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8万元、11万元和 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 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 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 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 2016年制发了 23号公告和 53号公告,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 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 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 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 税标准至 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 500万元时, 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 10 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 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 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 500万元的,可在 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 2018 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 2019 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 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 小规模纳税人。
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 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 到免税标准由 3万元提高至 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 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 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
七、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 10 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 20 万元, 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 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 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 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 他个人销售住房满 2 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 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 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 纳的增值税。
九、2019 年 1 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 时间(2019年 1月 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 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第一个税款所属期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 规模纳税人 2019年 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第 1季度未超过 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 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