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03-07 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615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万元(按季纳税 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3万元(按季纳税 9万元)的,自2018年 1月 1日起至 2020年 12月 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