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 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9-03-07 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4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 2017年 12月 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 8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