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2019-03-07 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3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 12月 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 2018年 5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 4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