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19-03-07 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 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6%。原适用 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1% 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0%。
五、外贸企业 2018年 7月 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 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 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 2018年 7月 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 2018年 5月 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 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 4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