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昌和润建材有限公司)

2019-02-27 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2815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Y20180739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1号

平昌和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UDJD61

法定代表人:魏江平

地址:平昌县金宝新区太平村九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平昌县金宝新区太平村九社建设的商品混凝土及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线项目,在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2日生产中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在大量扬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环评报告表批复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31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处人民币35000.00元罚款(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犹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账号:22725201040002238,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