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平昌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07-03 县国土局 浏览次数1849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昌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171号)批准,县人民政府将坦溪镇民兴村7社;板庙镇大石村1、2、3社,板子庙村4社;元石乡长垭村3社;白衣镇圈井村1社;云台镇龙尾村6社;喜神乡石门村1社部分集体土地14.7891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被征地单位名称

面积总计

(公顷)

农用地(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需安置农业人口数(人)

小计

耕地

坦溪镇民兴村7社

4.1246

4.0075

1.5463

0.0059

0.1112

46

板庙镇大石村1社

0.9871

0.9871

0.7477

 

 

12

板庙镇大石村2社

1.6614

1.5348

1.2938

0.1266

 

20

板庙镇大石村3社

0.7553

0.2996

0.1811

0.4557

 

3

板庙镇板子庙村4社

3.9454

3.9454

3.3259

 

 

143

元石乡长垭村3社

0.6076

0.6076

0.5122

 

 

8

白衣镇圈井村1社

2.2277

0.2325

0.0244

1.9952

 

1

云台镇龙尾村6社

0.3519

0.3519

0.2077

 

 

4

喜神乡石门村1社

0.1281

0.1281

0.1087

 

 

3

合    计

14.7891

12.0945

7.9478

2.5834

0.1112

240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被征地单位

面积总计(公顷)

耕地(公顷)

非耕地(公顷)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万元)

安置补助费

(万元)

坦溪镇民兴村7社

4.1246

1.5463

2.5783

3.06

86.7648

102.0762

板庙镇大石村1社

0.9871

0.7477

0.2394

3.06

26.5424

16.4180

板庙镇大石村2社

1.6614

1.2938

0.3676

3.06

45.2146

27.4028

板庙镇大石村3社

0.7553

0.1811

0.5742

3.06

14.3269

8.7716

板庙镇板子庙村4社

3.9454

3.3259

0.6195

3.06

111.2509

190.7158

元石乡长垭村3社

0.6076

0.5122

0.0954

3.06

17.1329

10.4896

白衣镇圈井村1社

2.2277

0.0244

2.2033

3.06

34.4571

22.9714

云台镇龙尾村6社

0.3519

0.2077

0.1442

3.06

8.5619

5.1890

喜神乡石门村1社

0.1281

0.1087

0.0194

3.06

3.6230

3.5636

合    计

14.7891

7.9478

6.8413

 

347.8746

387.5980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143号)的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执行,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四、农业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规定,此次征地应转为城镇居民人口240人,其中劳动力132人。对应安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等规定,将其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养老、医疗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对涉及住房拆迁的农民,严格按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平昌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同州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同州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受理电话: 0827-6335898

联系人:冯女士   何先生

联系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18号

 

 

 

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