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2018-11-29 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3662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