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温馨提示
2018-11-27 县住建局 浏览次数4208
广大市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销)售,不得以认购(申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于售楼处显着位置,商品房购买人有权查阅以上“证照”。
三、请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认真查阅开发企业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所购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预售范围内。请购房人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及在其范围内的房屋,否则,购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概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举报电话:执法大队6230500;房管股6222496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