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平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简介及服务指南

2018-10-17 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759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早缴早补早计息、多缴多补多获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文件要求,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有效、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参保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参保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一、二级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参保及缴费

1.参保人凭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就业社保服务站或乡镇就业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2.参保人选择缴费年度及档次,并将所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中,由银行代扣,禁止任何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收取现金和服务费用。

3.城乡居保实行按自然年度缴费,当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每年的缴费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变更缴费档次的需在每年缴费截止前申报变更。

四、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及待遇领取标准一览表

缴费档次

个人每年缴费标准

政府每人每年补贴

 

个人每年缴费标准

缴费15年,年满60周岁每月最低可领取养老金

目前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合计

1

100

40

100

93

11.07

104.07

2

200

40

200

93

21.87

114.87

3

300

45

300

93

32.69

125.69

4

400

50

400

93

43.52

136.52

5

500

60

500

93

54.38

147.38

6

600

60

600

93

65.17

158.17

7

700

65

700

93

76.00

169.00

8

800

70

800

93

86.83

179.83

9

900

75

900

93

97.66

190.66

10

1000

80

1000

93

108.48

201.48

11

1500

100

1500

93

162.58

255.58

12

2000

120

2000

93

216.69

309.69

13

3000

160

3000

93

324.89

417.89

14

4600

160

 

4600

93

497.55

590.55

   注:1.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到龄领取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

2.以上领取待遇标准是按目前政策规定测算,未考虑今后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调整等因素,同时未包含个人账户利息,实际待遇领取金额以居保系统计算为准。

五、政府为特殊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

根据省政府十项民生工程及20件民生实事、川府发〔2014〕23号、川社险办〔2018〕34号、巴府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与个人自愿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叠加计算,参保缴费补贴按叠加后的金额给予补贴记入个人账户。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需累计缴费满15年(距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七、养老金待遇计发

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现为每月9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总和)÷139,支付终身。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到龄领取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长缴多领,多缴多得。

八、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依法继承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于60日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1.已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按死亡时当月领取养老金18个月予以计发丧葬补助金;参保缴费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死亡的,按国家基础养老金12个月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

2.继承人到乡镇、村(居)社保服务中心实行网上申办,并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核定表》,由本人或乡镇上报县居保局结算待遇领取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同时计发丧葬补助金。

九、申办丧葬补助金所需资料

1.参保人死亡时间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县级医院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墓安葬证等其中之一均可)。

2.丧葬补助金需拨付参保人的,复印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合印件即可。

3.丧葬补助金需拨付继承人的,复印继承人身份证、社保卡合印件即可。

十、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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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缴费查询)                                                    (待遇领取查询)

办公地址: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66号(天使广场旁)

业务咨询电话:0827-6339881   6339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