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昌县腾骏砖厂)

2018-10-15 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7703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Y20180729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8〕29号

 

平昌县腾骏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338WN05

投资人:刘尚刚

地址:平昌县响滩镇冠岭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在平昌县响滩镇冠岭村开办的砖厂项目由环评批复的12门轮窑擅自扩大规模,未向我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砖厂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20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8〕29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于9月25日向我局提出申辩,经研究不予采纳。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擅自扩大规模未向我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处罚款人民币0.86万元(捌仟陆佰元整)。

2.对该砖厂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拾伍万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犹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账号:22725201040002238,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