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昌康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星拌合站项目)

2018-09-14 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8478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Y20180724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8〕24号

平昌康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亚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3THDX83

地址:平昌同州街道办事处龙王庙社区龙熙国际办公楼1-1-3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平昌县星光工业园(风滩村)建设的星光拌合站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4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8〕24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未批先建处罚款人民币32500.00元(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2. 对你未验先投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0(贰拾万元整)。

合计共处罚款232500.00(贰拾叁万贰仟伍佰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犹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账号:22725201040002238,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