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工商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太琼)
2018-09-12 县工商质监局 浏览次数8837
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质监巴平罚字(2018)第0252号
关于王琼太生产、销售不合格页岩砖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琼太;女;汉族;现年47岁;个体工商户;现住: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张家沟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2DAAQ4K。
2018年3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巴中科建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投资的平昌县泰和利砖厂生产销售的烧结普通页岩砖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巴中科建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向我局出具编号为QT18-00074的《烧结普通砖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根据GB5101-2003,所检样品参数未满足尺寸偏差要求” ,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3月30日将该《检测报告》和平工质检告字(2018)002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测结果既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2018年4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经济检查大队负责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3月在平昌县江口镇白沙村三社投资建设平昌县泰和利砖厂,2013年8月26日正式投入生产。2018年3月16日我局委托巴中科建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烧结普通页岩砖抽样检测,抽样基数为50000匹。该批次烧结普通页岩砖根据国家GB5101—2003检测标准参数未满足尺寸偏差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其生产成本价0.26元/匹,销售价0.30元/匹,载止2018年3月30日止该批次烧结普通页岩砖已销售完,销售金额15000.00元,因当事人是个体经营户未建立财务帐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系当事人口述) 。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佐证:
证据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普通烧结页岩砖产品进行抽查检验的现场笔录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检合法和该批次页岩砖产品已售完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普通烧结页岩砖的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检验委托书》平工质检委字[2018]002号文书和巴中科建检测有限公司《砌墙砖性能检测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委托检验和接受委托检验的事实;
证据六:巴中科建检测有限公司《烧结普通砖检测报告》一份,编号:QT18-00074,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页岩砖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七: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工质检告字(2018)002号文书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依法告知检验结果及申请复检等相关事项的事实;
证据八:巴中科建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共8页,证明检验机构资质合法的事实;
2018年6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川质监巴平告字(2018)第00252号《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分,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四川省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有以下情形之一:1、初次违法;2、产品尚未售出或者已销售但主动追回的。适用裁量标准: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3、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范畴。我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处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昌县工商银行缴纳上述款项(账户: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账号:23185961 09026403001)。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昌县人民政府或巴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