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8-08-30 县教科体局 浏览次数8954
序号 |
责任股室 |
抽查对象或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每次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行政审批股 |
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 |
已审核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及幼儿园办学情况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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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
5-10% |
2次/年 |
2 |
安全管理股 |
校车使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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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2、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3、校车驾驶资格证,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明; 4、校车运行方案; 5、安全管理制度; 6、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明或挂靠服务对象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随机抽查 |
100% |
2次/年(对被举报的或存在问题的企业每年抽查2-3次) |
3 |
体育股 |
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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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
20% |
2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