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平昌县城下龙潭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18-04-26 县住建局 浏览次数14052

 因平昌县城下龙潭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平昌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平政征决字〔2018〕第1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完善道路、河道和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平街西段447号张崇禧房屋(下龙潭溪加油站边排)至新平街西段275号温平江房屋(二丝厂下面三叉路)处;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安家坝文明房屋至袁贵军房屋处;以上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纳入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主体:平昌县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

七、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作出《平昌县城下龙潭溪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九、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由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平政征决字〔2018〕第1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