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平昌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8-02-14 沈永良 浏览次数13074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时间:每年春节(农历腊月二十九日至正月十六日)上午9:00至次日凌晨1:00可在禁放区域外(限放区域)燃放,其余时间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禁止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医院、学校、文物单位、军事设施、变电站、仓库、人口密集场所、管网井盖、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周边100米范围内和其它明令禁止用火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商务活动、开业庆典时集中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区域:伯坚广场、森林公园广场、孔子广场、会展中心广场、金平广场、老街码头广场、黄滩坝广场、通河桥南至星光工业园外沿线。
四、限放品种:禁止燃放A、B级烟花爆竹品种;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以及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孔明灯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五、销售规定:严禁无证销售和超范围、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销售A、B级烟花爆竹。
六、违规处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严肃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放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义务和权利。
监督举报电话:平昌县公安局:110,平昌县安监局:0827-6222779,平昌县环保局:0827-6230556,平昌县城管局:0827-6232236。
特此通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