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18-02-11 县环保审批股 浏览次数132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2月1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2月11日-2018年2月2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827-6230556 、6233283

    传真:0827-6230551

    通讯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42号

    邮编:636400

   2018年2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平昌县涵水镇涵水河防洪治理工程

平环建〔2018〕8号

2018年2月11日

 

  附:平昌县涵水镇涵水河防洪治理工程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