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6-28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8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平昌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平昌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行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5〕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完善符合县情、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解难作用。
第三条 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坚持资源统筹、量入为出原则;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便捷原则;坚持先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原则。
第四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下列困难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下同);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安全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二)打架斗殴、吸毒、酗酒、赌博、自杀、自伤等发生医疗费用的;
(三)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安装假肢、治疗性病、保健等发生医疗费用的;
(四)违法、违规、违章造成伤害的;
(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六)发生医疗费用后的下个年度4月底前仍未申请救助的;
(七)在医保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八)其他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以门诊救助为辅,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保,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医前、医中救助4种形式。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原则上不跨年度救助。
(一)资助参保
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适度资助其他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救助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实行就医购药,其标准为: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500元/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300元/年.人。
(三)住院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其他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除特困供养人员以外,医疗救助以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合规费用为基准实施救助,同一对象当年多次发生的住院费用不累加。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按个人实际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单次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70%的比例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个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单次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比例实施救助,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按超额累进比例救助:2万元至5万元按30%救助,5万元及以上按40%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个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四)医前(医中)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实属无钱入院治疗或无钱住院持续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0.2—0.3万元的医前、医中救助,住院治疗结束后,在医疗救助金中扣减。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人员的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应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由县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垫付的民政救助资金结算,县民政局与县医保局定期进行资金结算。
第九条 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人员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县医保局、保险公司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账、保险公司大病商业赔付分割单原件;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病历等病情诊断证明;
5.救助对象本人农村信用社卡(折)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在收到申请2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由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连同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书面报告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材料不全、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需补充完善项目,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不予救助通知书和材料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对象及材料进行审查和抽查,并在收到上报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救助政策按政策予以救助,并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材料不全、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告知需补充完善的相关软件资料,乡镇(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救助通知书和材料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资金筹集使用
第十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一)县级财政每年根据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年终根据全年医疗救助实际需求予以调整,不断加大预算投入。
(二)中央、省、市补助收入;
(三)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20%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基金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列支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将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划拨到医疗救助支出账户,由县民政局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投诉电话,适时向社会公布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人社、卫计、扶贫、商业保险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扶助、大病保险政策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规范建立医疗救助台账和个人档案,进一步加强救助对象公示力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优先收治特困供养人员入院,取消入院预缴费用,严禁将护理费列入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应当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检查检验项目。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县人社、卫计、扶贫、商业保险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超范围违规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检查检验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救助资金,或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票据,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医疗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平昌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